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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豐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智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399,86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發票本金為新臺幣339,864元,如有誤繕請更正)。

二、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8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