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慶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慶讚
許志煒
許伯瑄
許玉淑
吳佑珍
吳亞昕
吳燕欽
許玉美
蔡欣穎
蔡宏毅
許玉敏
吳潤諺
吳思嬋
許玉慎
程泰翔
程子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協同被上訴人辦理將附表編號1所示房屋之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兩造及受告知人許志豪、許竣棠公同共有。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及受告知人許志豪、許竣棠公同共有。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6萬元予兩造及受告知人許志豪、許竣棠公同共有,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經查,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於114年6月2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致面積變更,惟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該土地於起訴時(即112年12月4日)之交易價額計算之,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41萬9,37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267.59平方公尺)+112年房屋現值90,400元+660,000元=1,419,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坐落地點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房屋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路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未辦保存登記) 89 全部 2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重測前崙仔頂段1295地號) 267.5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