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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禾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凱

上列聲請人與高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高盛食品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張元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查狀附支票1紙票面金額新臺幣46,150元,退票日為民國112年4月10日,此筆債權得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其餘債權96,640元僅提出出貨單,故僅得依民法第203條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貨款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