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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債權人
禾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凱
債務人
高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成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A0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2,7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