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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劉佳燕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慶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慶讚

許志煒

許伯瑄

許玉淑

吳佑珍

吳亞昕

吳燕欽

許玉美

蔡欣穎

蔡宏毅

許玉敏

吳潤諺

吳思嬋

許玉慎

程泰翔

程子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協同被上訴人辦理將附表編號1所示房屋之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兩造及受告知人許志豪、許竣棠公同共有。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及受告知人許志豪、許竣棠公同共有。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6萬元予兩造及受告知人許志豪、許竣棠公同共有,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經查,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於114年6月2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致面積變更,惟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該土地於起訴時(即112年12月4日)之交易價額計算之,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41萬9,37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267.59平方公尺)+112年房屋現值90,400元+660,000元=1,419,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坐落地點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房屋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路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未辦保存登記) 89 全部 2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重測前崙仔頂段1295地號) 267.59 全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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