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陳福到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曉芸
- 被告翰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銘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60,782元,及自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曉芸 債 務 人 翰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福到 債 務 人 梁銘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60,782元,及自民 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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