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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彭聖芳

原告
冠軍汽車材枓有限公司
原告
冠軍環保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宗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王永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便宜汽車百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萬2,508元(計算式:00000000+5145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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