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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4號

返還委託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郭欣怡

上訴人
鄭右昌
被上訴人
廖尉靜

鄭翊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3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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