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文綠安居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易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顯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顯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