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富士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福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福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