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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390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惠玲

抗告人即

相對人
林美賢
相對人
相對人即 林美雪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林美賢(下稱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程序費用。茲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並應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39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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