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390號
抗告人即
- 相對人
- 林美賢
- 相對人
- 相對人即 林美雪
-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林美賢(下稱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程序費用。茲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並應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