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張吉鍾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第77條之20分別定有明文。再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友威等人間因遺產紛爭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僅載明調解事項為「遺產紛爭」,事實及理由為「張金蓮先生、潘秀玉女士照顧、照護支付」事宜,未具聲請人具體載明欲聲請調解之「聲明」為何,亦無從得知聲請人因此所受利益而核定本件調解標的金額。請補正要調解誰(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項目?調解內容,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及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不得省略)、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如為不動產,提出該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及建物最新課稅明細表;及關於張金蓮先生、潘秀玉女士照顧、照護支付金額為何,調解內容為何?以利本院核定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