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張吉鍾
- 相對人
- 張友威
- 相對人
- 張世明
- 相對人
- 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遺產紛爭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就張金蓮、潘秀玉生前扶養、照護、醫療、喪葬等每人給付聲請人4,677,500元,共計14,032,500元,及就被繼承人張金蓮遺產分割,被繼承人張金蓮遺產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為3,737,958元,聲請人應繼分為1/4,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934,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66,990元(計算式:14,032,500+93,490),徵收調解費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