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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2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惠玲

聲請人
張吉鍾
相對人
張友威
相對人
張世明
相對人
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遺產紛爭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就張金蓮、潘秀玉生前扶養、照護、醫療、喪葬等每人給付聲請人4,677,500元,共計14,032,500元,及就被繼承人張金蓮遺產分割,被繼承人張金蓮遺產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為3,737,958元,聲請人應繼分為1/4,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934,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66,990元(計算式:14,032,500+93,490),徵收調解費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42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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