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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29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惠玲

原告
A03
被告
A05

上列原告聲請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財產權起訴之訴訟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 元;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則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以上合計6,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42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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