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陳芋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張秀蘭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家補字第45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張秀蘭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