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78號
- 原告
- 簡孝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姿雅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記載「請求被告林姿雅賠償510,000元,並自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載明事實及理由。但並未表明具體對應的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起訴狀雖稱「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亦無從確知所謂損害賠償之法律上請求依據為何?起訴程式已有欠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