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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惠玲

原告
簡孝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姿雅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記載「請求被告林姿雅賠償510,000元,並自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載明事實及理由。但並未表明具體對應的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起訴狀雖稱「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亦無從確知所謂損害賠償之法律上請求依據為何?起訴程式已有欠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47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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