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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
高群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根
送達代收人
鄭惠麗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一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