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一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一號
- 原告
- 高群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根
- 送達代收人
- 鄭惠麗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