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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阮世賢胡彥彰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胡彥彰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