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號
- 原告
-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里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意青律師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庸三
- 訴訟代理人
- 鞠成慰
甘興國
程光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原告民國97年6 月20日聲請狀所載,其係於96年2 月27日擴張訴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595元,嗣於同年6 月4 日撤回該部分之請求,故具狀聲請退還上開所納裁判費三分之二等語,並提出擴張聲明書狀及繳費收據、撤回書狀等件為證。
三、而查,本件原告具狀撤回之時間為96年6 月4 日,其遲至97年6 月20日始具狀聲請退還裁判費,參酌首揭法條規定,已逾3 個月之期間,此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審閱無誤,其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