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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告
金晶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東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金晶矽砂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1,5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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