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8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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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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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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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世華銀行│96年8月23日 │28,928元 │HA0000000 │ │
│ │保險股份有限│屏東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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