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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3 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洪博文      │陽信商業銀行│97年1月31日 │30,900元      │AC0000000 │    │
│    │            │中正分行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