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4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藍庭光律師
- 被告
- 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台灣先進捷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侯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