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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屏東縣潮州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黃美華即飛行船資訊休閒館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天天來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床的世界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8,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1,6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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