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冶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送達處
路22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 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15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冶富技研股│華南商業銀行│98年3 月5 日│ 720,762元│ Y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