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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3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屏警分偵字第09700147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如理由欄末項所列之物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6月12日18時50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路451號前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二條及裝有強力膠塑膠帶一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3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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