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3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字第35號
- 移送機關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屏警分偵字第09700147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如理由欄末項所列之物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6月12日18時50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路451號前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二條及裝有強力膠塑膠帶一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