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字第60號
- 移送機關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4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屏警分偵字第09700190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如理由欄末項所列之物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7月31日上午11時40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街。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T字型扳手。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T字型扳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第22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