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夏品洋
- 被告
- 勁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和
- 訴訟代理人
- 徐美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98,760元,惟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