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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小字第253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小字第253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劉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本息及違約金。惟查,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4 年7月1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起訴,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項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小字第25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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