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小字第2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小字第253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被告
- 劉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本息及違約金。惟查,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4 年7月1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起訴,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項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