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謝朝景
- 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 被告
- 范寶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繕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巷0 弄0 號房屋2 樓浴廁之漏水,並主張修繕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內,爰以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