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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原告
謝朝景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告
范寶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繕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巷0 弄0 號房屋2 樓浴廁之漏水,並主張修繕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內,爰以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24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