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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17號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蔡博旭、劉嘉祥、張繼仁發支付命令,嗣經張繼仁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其異議事由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欠明瞭),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1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