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17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蔡博旭、劉嘉祥、張繼仁發支付命令,嗣經張繼仁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其異議事由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欠明瞭),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