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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48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84號

原告
賴黃明菊
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按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應以原告因被告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為訴訟標的。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劉勝村返還坐落屏東縣高樹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約202元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1頁),則原告因被告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為7萬700元(計算式:350×202=70,7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萬7萬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48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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