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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

原告
夏品洋
被告
勁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98,760元,惟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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