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6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61號

原告
楊大衛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告
張良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確認被告對原告民國101 年9 月21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票據號碼為CH343466號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係以原告均已清償借款為由。又被告另以曾筱蕙向其借款屆期未清償為據,向本院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現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查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與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借貸關係相關連,而曾筱蕙與被告間之借貸關係是否均已清償為上開民事事件之爭點,被告亦自承若借款均已清償則系爭本票債權即不存在(見本院卷第75頁),足見本件訴訟之裁判,即原告所為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主張,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民事事件訴訟之借貸關係是否均已清償完畢為據。是以,本院認在前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6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