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61號
- 原告
- 楊大衛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 被告
- 張良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確認被告對原告民國101 年9 月21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票據號碼為CH343466號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係以原告均已清償借款為由。又被告另以曾筱蕙向其借款屆期未清償為據,向本院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現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查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與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借貸關係相關連,而曾筱蕙與被告間之借貸關係是否均已清償為上開民事事件之爭點,被告亦自承若借款均已清償則系爭本票債權即不存在(見本院卷第75頁),足見本件訴訟之裁判,即原告所為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主張,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民事事件訴訟之借貸關係是否均已清償完畢為據。是以,本院認在前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