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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原告
陳銘輝

      謝秀真

      藍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崇啟、陳豐振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程序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0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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