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 原告
- 陳銘輝
謝秀真
藍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崇啟、陳豐振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程序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謝秀真
藍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崇啟、陳豐振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程序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