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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10號

原告
邱俊彰
原告
曾義興
原告
劉鳳喜
原告
楊應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衍哲即益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5,200元、31,890元、21,600元、16,25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各1,206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99,764元(計算式:25200 +31890 +21600 +16250 +1206×4 =9976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減為500 元(計算式:1000÷2 =500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1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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