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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施君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4號

原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偉華
訴訟代理人
曾冠彰
被告
李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者,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而言,如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935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本件原告既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自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請求返還之車號0000-00號車輛之價額(即相同廠牌、車型、使用年數之車輛現在價值相關證明),俾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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