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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救字第26號

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救字第26號

聲請人
陳金鳳
相對人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返還墊款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補字第418 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屏東縣鹽埔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前開返還墊款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救字第2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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