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救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救字第26號
- 聲請人
- 陳金鳳
- 相對人
-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返還墊款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補字第418 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屏東縣鹽埔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前開返還墊款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