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31號
- 原告
- 瑞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祈和
- 訴訟代理人
- 蔡祥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晉祐律師
- 被告
- 黃政雄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2 「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140.11.2」
記載,應更正為「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104.1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