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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92號

解除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92號

原告
醫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
訴訟代理人
陳俊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鋒儀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解除與被告之買賣契約並返還原告價金新臺幣(下同)9 萬8,280 ;另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賠償14萬6,388 元。按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為24萬4,668 元(計算式:98,280+146,388 元=244,66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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