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1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146號
- 原告
-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美伶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琪
- 被告
- 孫聖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108 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75元,及自108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保全其與第三人LOVELY PALALAY CRISTO(下稱債務人)間之債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並已確定。其後原告以系爭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被告之勞務報酬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19363 號清償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於107 年5 月4 日核發扣押命令,確認應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975元,107 年5 月23日核發移轉命令,命被告於債務人每月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在1/3 及各項獎金在3/4 範圍內扣押,並移轉與原告,惟被告未對之後核發之移轉命令聲明異議,亦未給付原告任何金額。而債務人迄今仍任職於被告處,又債務人為被告之監護工,以監護工最低工資17,000元計算,每月應扣押之金額為5,667 元(計算式17,000÷3=5,66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若被告於107 年5 月收到系爭轉命令後,即依執行命令扣押並移轉予原告,僅需5 個月即107 年10月底已全數移轉(計算式26,975÷5,667=4.76),然被告皆未依系爭移轉命令移轉,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97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至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本件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院所核發執行命令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7 頁),並經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閱無訛。又債務人自106 年11月起至109 年11月30日確定受僱於被告,此有勞動部108 年5 月7 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010362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視同自認,足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扣押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