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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29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299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告
謝政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972元,及自93年4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 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29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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