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2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299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周妏蒨
- 訴訟代理人
- 許駿文
- 被告
- 謝政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972元,及自93年4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 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