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4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4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坤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景華
陳進財
黃煜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經查,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