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原小字第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原小字第31號
- 原告
- 屏東縣霧台儲蓄互助社
- 法定代理人
- 巴菊英
- 訴訟代理人
- 杜惠珍
- 被告
- 巴春蘭
- 被告
- 劉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5,871元,及其中新台幣25,700元自106 年9 月2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與自104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5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