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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40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政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4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坤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景華

      陳進財

      黃煜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經查,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40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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