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救字第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柯婕茹
- 代理人
- 李承書律師
- 相對人
- 謝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申請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編號0000000-O-011 號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屏補字第233 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勝訴與否雖非絕對,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