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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政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柯婕茹
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相對人
謝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申請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編號0000000-O-011 號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屏補字第233 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勝訴與否雖非絕對,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救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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