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701號
- 原告
- 張東陽
- 被告
- 邱瑩滋
- 訴訟代理人
- 宋孟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票據號碼欄之「WG588614」記載,應更正為「WG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