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489號
- 原告
- 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吳幸怡律師
- 被告
- 徐天秀
任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21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之事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